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含代僱駕駛)
壹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本契約條款已於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小客車租賃含代僱駕駛訂車媒合資訊平台(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由出租人(丙方)參方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城市移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第一條、契約當事人:
『機場快綫』訂車媒合資訊平台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出租人 (以下簡稱丙方)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參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本車輛及隨車配件,由丙方依法規要求派遣之實際租賃車況所示。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由丙方依法規要求派遣之實際租賃車況所示。
第三條 租賃期間
自 民國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起至 民國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止,共計 ○天○小時 。
乙方出車里程及約定還車日期,詳如丙方依法規要求派遣之實際租賃車況所示以及訂單所示資訊。
第四條 租金
租賃費用(○天○小時)、計新臺幣 ○ 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包括其他保險者,應於契約中註明內容。
甲方接受乙方訂車後乙方上車前,甲方: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元(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乙方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
-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甲方得不退還乙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甲方應返還全部定金。
因可歸責於丙方之違約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 如甲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丙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 如甲方未收取定金,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丙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乙方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倂請求賠償之。
(三)甲方與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乙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______。
第六條 本車輛租賃方式:
包車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4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30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10分之1(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6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時租
本車輛起租至少為1小時以上,第2個小時起,仍以時(小時)計費為原則,第2個小時起之計費單位得縮減為30分鐘。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40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30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一小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條每小時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收百分之十(不得高於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租金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第七條 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丙方負擔。
第八條 出車之時間、地點應由乙方告知,丙方如未能準時到達及出車,致損害乙方權益應由丙方負賠償責任。有關行程、路線應於簽約時一併註明,未經甲乙丙參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及路線。
第九條 租賃期間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並由丙方交付汽車出租單以備查驗。
第十條 丙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與甲方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車輛發生故障時應由甲方另提供同等級車輛使用,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應先由丙方負賠償責任;以上同等級車輛使用與賠償得由甲方代表乙方向丙方進行代位求償。
第十二條 車輛於行車中發生事故時,除肇事責任由相關單位鑑定外,丙方應派人協助處理旅客發生事故之相關善後事宜。若肇事責任歸丙方,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甲方或丙方無法出車,乙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其預付訂金。
第十五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參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甲方與丙方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十六條 本契約簽訂後,如甲方或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而解約者,甲方或丙方應加倍返還租賃預付之租金;如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而解約時,甲方得沒收乙方租金預付金額。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丙參方同意以丙方設立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九條 甲方與丙方對乙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同意,甲方與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二十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乙、丙參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54941541
汽車運輸業執照號碼:交營字第52-0033166號
負責人:黃宥宸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正東路359號1樓
連絡電話:03-3857180
電子郵件:airportcar@citymovetech.com
網址:https://airportfrstcar.com
乙方:
姓名(或法人名稱):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地址: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
丙方:
公司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執照號碼: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電子郵件:
貳、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部分
- 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
- 不得約定出租人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不得約定不交付本契約書予消費者。
- 若有折舊費用之約定,不得超過修理費用百分之二十。
您好,以下為您透過 機場快綫 預約租車及代僱駕駛的汽車出租單:
代僱之駕駛人
姓名:
地址:
駕駛執照/身份證件號碼:
承租人
姓名:
地址:
駕駛執照/身份證件號碼:
租車起訖日期時間: + 依實際行程結束時間為準
車牌號碼:
引擎號碼:
廠牌型式:
排氣量:
租車費用: ○
車輛之附屬設備:基本設備
起租時碼表里程:請以車上里程碼表實際數字為準
燃油供應狀況:92/95/98,由代僱之駕駛人負責供應。
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之通告及責任承擔,依法可歸責於承租人時由承租人承擔,反之由代僱之駕駛人承擔。
租賃期間車輛中途發生故障,其檢修費用之計算及處理,依法可歸責於承租人時由承租人承擔,反之由代僱之駕駛人承擔。
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
承租人應隨身攜帶本出租單以備查驗。
其他未規定事項,租車時由雙方另行議定。